未成年人保护的强制报告和处置机制,这样一个快速反应、各方联动的机制目前来说我们还是非常不健全的。
记者:杨浩林
编辑:刘沛思
山东烟台杰瑞集团高管鲍某涉嫌性侵“养女”事件最近引发了社会舆论高度关注。4 月 13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已经派出联合督导组赶赴山东,对该案办理工作进行督导。
就未成年人监护和权益保护问题,全历史专访了未成年人保护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苑宁宁。
苑宁宁
监护人应该负什么样的责任
全历史:高管性侵“养女”案中,母亲存在着监护不到位的问题,也有人指责说母亲的行为涉嫌遗弃罪,您对这个问题怎么看?母亲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吗?
苑宁宁:现在具体案情都在侦办当中,这方面我不会做推断性的评论。
对于什么是监护,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但从解释法条以及实践当中应用来看,监护至少是包括日常生活的照管、教育权利的保障,以及情感上的交流、陪伴等等。这都是父母全面履行监护职责的应有之意。
具有抚养义务者,拒不履行抚养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遗弃罪。
而对未履行监护职责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现行法律明显也存在追责不利、责任不明确的尴尬局面。
比方说在治安责任和遗弃罪之间,是不是可以设置更多的处罚措施或罪名;是不是完全不管孩子才构成遗弃罪;怎么理解“造成严重后果”等等,都是需要刑法和司法实践去调整。
全历史:如果监护人出现客观上没有能力履行监护权的情况,应该如何解决?
苑宁宁:在规定父母一定要履行自己监护职责的同时,如果说有一些父母出现了客观上的困难,一定是要给他们一些“出口”。国家要切实履行国家监护的职责。给他们以帮助,在必要的时候国家来履行替代的监护职责,尽量避免父母遗弃孩子,或者把孩子以非法的方式送给别人去抚养。
有三个机构应充分发挥作用
全历史:尽管现在事实还不是很清晰,但是这个女孩在中间似乎是没有选择的。她并不能选择自己的命运,这种时候她的权益应该怎么保护呢?按您的说法是应该把监护权公共化吗?
苑宁宁:理想状态下,儿童在原生家庭中成长,是最有利的。但如果原生家庭已经不足以抚养,或者对其身心造成伤害了,国家是应该出台一系列措施的,其中很重要的就是儿童福利措施。在这方面我们是比较缺的。
这次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2019 年 10 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包括《民法总则》当中,都提到一个制度,叫委托照顾,或者说委托监护制度。
即当不能亲自抚养和照顾自己的孩子时,可以把孩子交给有能力、合适的成年人来监护。但是在委托监护过程当中,所选择的受托人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草案已经规定得很清楚了。鲍某这种,即使是委托监护,也是不符合受托人的条件的。
全历史:现在国内对于监护权监督的现状是怎样的呢?
苑宁宁:在父母是否履行监护权的监督方面,至少有三个机构是可以发挥作用的。
第一是公安部门。公安可以出警,对父母进行批评教育、训诫等等。这些措施远远不够,但限于法律规定,只能到这。
第二是民政部门。如果能查找到父母的,民政部门要敦促父母领回孩子;如其不愿履行监护职责,民政部门可以启动撤销监护资格程序,即把孩子的监护权从父母转移到国家。国家取得监护权之后就可以启动送养程序。
如孩子的父母去世成了孤儿,或找不到父母、成了事实无人抚养的儿童等,民政部门要负责兜底,把孩子养育起来,同时依法开启送养和收养程序。放在福利院并不是很好的局面,还是应该让其回归家庭——不管是原生家庭还是收养家庭。
第三是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父母如果遗弃孩子,或者不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孩子遭受侵害,检察机关可以进行法律监督。
如果可能构成遗弃罪,可以督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如果孩子受到其他一些侵害,未成年人检察部门也可以督促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政府部门,依法履行自己该履行的职责。
另外,群团组织妇联也能发挥很大的作用。其重要作用之一就是保护儿童,特别是受害人是未成年女性的话,跟妇联的职责更为相关。而且从实践过程中,妇联发挥的作用确实也比较大:它可以针对很多存在监护困难或问题的家庭,提供具体的服务。
全国妇联 LOGO
当然妇联不是一个政府部门,站在群团组织的角度,更多的是它可以针对很多存在家庭监护困难或问题的家庭,它可以冲到一线去提供具体的服务工作。
需要有一个联动响应机制
全历史:那您认为包括英美,欧洲大陆在内,这些国家的未成年人监护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是值得中国借鉴的呢?
苑宁宁:我们的监护制度,跟国外比存在着一系列不健全的地方。规定相对比较粗浅。至少是有两个方面,从目前来说我们是可以学习和借鉴的。
第一是未成年人保护的强制报告和处置机制。这样一个快速反应、各方联动的机制我国目前还是非常不健全的。
在有些国家,只要有相关的人、包括未成年人自己,报告了这类事件,比如有女孩报告被性侵,相关部门会将其跟其他案件线索区分处理。
这种紧急处置机制是非常灵敏的。一旦未成年人报告权利受到侵害以后,其信息会立马传送给各相关部门,各部门会根据自己的职责来同步跟进这个案件。比方说公安部门可能重点调查的是证据收集上能不能够达到立案的标准,能不能作为一个强奸罪进行侦察甚至起诉等等。其他如心理救助,是否通知其父母等,也会通知相关的部门来跟进。
第二是我国法律跟其他国家在对监护职责的支持和督促方面,还有一定差距。
国外很多情侣在登记结婚或者夫妻备孕产检时,婚姻登记部门、医疗卫生部门都会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告诉他如果将来准备要孩子,或者有了孩子,父母有哪些责任;如果不履行这些责任,涉嫌的罪名是什么。
如果他觉得自己的能力不足,或者不知道如何教育孩子,卫生部门或者服务组织,也都会提供公益服务。
另外一个差距是父母因为重大过错,导致监护过程中,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的情况,国外有监护疏忽罪,在我国责任会相对轻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