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内外不断有新闻媒体报道食品安全事故问题,引起人们广泛的关注,在科学技术不断发展进步的时代,如何保障食品安全成为人们十分关心的问题。在中国古代,人们很早就认识到食物的重要性。民谚云“民以食为天”。《洪范》八政“一曰食,二曰货。二者,生民之本,兴自神农之世。”食物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管子·牧民》言“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对于政府而言,保障百姓食物的充足及饮食的安全对一个国家的长治久安至关重要。虽然中国古代社会商品经济发展水平无法与今日相比,但历朝历代均制定有相关法律规范来保障食品质量,同时,商人在“诚”、“信”等传统商业道德影响下也注意保障所出售的食品质量,相关商业组织在维护食品质量方面也发挥着一定的作用。在食品销售市场亟待规范、食品安全需要用法律手段加以保护的今日,中国古代在食品安全方面所采取的措施为我们保护食品安全及加强食品安全立法工作提供了不少可借鉴之处。
中国饮食文化历史悠久,饮食的洁净及卫生是传统中国饮食文化中的重要部分。孔子认为“食不厌精,脍不厌细。食饐而洁,鱼馁而肉败,不食。色恶,不食。失饪,不食。不时,不食。割不正,不食。不得其酱,不食。肉虽多,不使胜食气。惟酒无量,不及乱。沽酒市脯不食。不撤姜食。不多食。祭于公,不宿肉。祭肉不出三日,出三日,不食之矣。”食物腐败变质以及不清楚来源的食物均不食用,由于古代食品保管技术原因,对于祭祀所用之肉,三日之后因为可能已经变质,便也不再食用。古人对于饮食安全卫生的重视程度由此可见一斑。
除传统饮食文化注意饮食安全之外,政府对于食品安全也相当重视,国家也制定了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规范,用刑罚手段来保障食品质量。纵观中国古代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定,其内容主要包括保护统治者阶层饮食安全及规定市场交易食品质量。
一是对皇帝、政府官员食品安全的保障。作为中国古代社会最高统治者,皇帝的饮食有特定官员负责,食物的卫生及安全由国家法律加以特别规定。《唐六典·内官宫官内待省》载:设尚食局,管司膳,主膳食。设尚食二人,掌供膳馐品齐之数。此外还有司膳掌割烹煎和之事。若供应饮食不洁净则会受到严厉的惩罚。法律规定“若秽恶之物在食饮中,徒二年;简择不精及进御不时,减二等。不品尝者,杖一百”。此外,一般人亦不得随便出入御膳之地,不应入而入者也将受到法律惩处。若监管之官员误将杂药等物带至御膳所,则将被处以绞刑。由此可见,唐代法律以严厉的刑罚手段来保障皇帝的饮食安全。
唐代对于政府官员饮食的安全卫生亦有相应的法律规定,由官厨负责百官饮食,称为“外膳”。供应官员的食物“若秽恶之物在食饮中及简择不净者,笞五十。误者,各减二等。”通过比较可知,对于违反官员饮食卫生所承担的刑事责任要轻于违反皇帝饮食卫生有关规定的。
二是肉、盐、茶等日常食品质量的法律规定。虽然受“重农抑商”政策的影响,但传统社会的商品经济仍有相当程度的发展,在中国古代,很早就有关于市场食品交易的法律规范,以保障出售的食品质量。至唐宋时期,市场已十分繁荣,唐都城长安划分有专门商业区,设置有官员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并明确规定:
“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食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盗而食者,不坐。疏议曰:脯肉有毒,谓曾经人食,为脯肉所病者。有余,速即焚之,恐人更食,须绝根本。违者,杖九十。其知前人食已得病,故将更与人食,或将出卖,以故令人病者,合徒一年;因而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谓有余,不速焚之,虽不与人,其人自食,因即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征铜入死家。”
对于不可食用的肉类,要求必须迅速焚烧处理,若出售后他人因食用而致健康严重受损者,销售者将受到徒一年之刑,若因此致人死亡的,则处以绞刑。由此可见,出售有毒有害食物之人在唐代将承担严厉的刑事责任。
时至今日,盐、茶、酒仍是中国人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之物,封建时代,政府为获盐、茶、酒等物之利,实施禁榷制度,严厉打击私自贩卖上述物品的行为,同时对于盐、茶等物的产品质量也加以规定,宋、明、清三朝的法律中均有关于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的盐及茶行为的规定。
“凡客商将验过有引官盐插和沙土货卖者,杖八十。”对于制造、贩卖假茶者,规定“做造假茶五百斤以上者,本商并转卖之人俱问发附近地方充军。若店户窝顿一千斤以上亦照例发遣,不及前数者问罪照常发落。”
三是除了国家采用法律手段来保证食品质量外,在传统中国社会中,食品经营者也注重出售食物的质量,“货真价实”是中国古代优秀商业伦理精神之一。据《谢承书》载,东汉公沙穆叫人到集市上卖掉病猪,嘱咐道:当告买者言病,贱取其直,不可言无病,欺人取贵价也。但此卖猪人却并未说明情况,卖了好猪的价钱。公沙穆得知后,找到买主说猪有病,买主说已成交了,不必计较,但公沙穆坚持退还多收的钱,“终不收钱而去”。江西茶商朱文炽,如出售的茶叶过了时节,“必书陈茶二字,以示不欺”。此外,诸如行会等传统的商业组织出于保护其自身利益,也对本行会内部商人出售商品质量加以规定,饮食行业亦是如此。
四是中国古代食品安全保障的启示。由上文内容可以看出,古代中国,政府、商人及商业组织均重视食品质量,多管齐下,保障食品安全,并有以下几方面值得我们借鉴。
首先,中国古代采取法律手段来保障食品安全。虽然这些法律从内容上看,表现出一定的不平等性,比如更加注重重点保障皇帝、官员等的食品卫生和安全。但法律同时对百姓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诸如肉、盐、茶等食品,也运用刑事法律保障其质量,严惩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者。
其次,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入罪门槛低,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更多发挥预防功能。通过上文可知,中国古代社会运用刑罚手段惩罚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者,除制售假茶行为有数量上的规定外,其他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并无数量及结果之规定,以盐为例,凡是“插和沙土货卖者”均处以“杖八十”的刑罚。凡是有生产、出售行为者,即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法律规定惩罚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并不要求一定要有危害后果的出现。
事实上,食品安全关系国计民生,法律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运用刑罚手段惩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及劣质食品者,并非要等到出现危害后果方才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有关食品安全的立法更多的应当是发挥其预防和威摄功能,使企图借此牟利者不敢以身试法。
再次,多管齐下,保障食品质量。徒法不足以自行,除国家法律对食品质量加以保障外,中国古代社会中商业经营者及相关商业组织秉承“货真价实”等优秀商业经营理念,重视出售的食品质量。这些都值得今日商业经营者学习。事实上,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追求利润的同时,应当担负起相应的社会责任。现实生活中,不少食品生产者为了追逐高额利润,往往追求低成本,忽视他人的生命和健康。这是企业及其经营者缺乏社会责任感及商业道德的表现。近年来,专门的食品相关生产、销售组织诸如乳制品工业协会、酒业协会、肉类协会等不断涌现,这些组织不仅仅是为保护本组织成员利益而存在,同时也应当发挥其监督作用,规范相关食品行业生产者、销售者的行为,为提升产品质量,提供安全、健康的食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同时,提倡诚信的商业道德风尚,提升食品生产者自律责任。